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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性质是身份权
2024-11-01 00:37:3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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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荣誉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抑或兼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大有争议。我认为荣誉权的基本属性是身份权。其理由是:
第一,荣誉权的来源不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而是基于一定事实受到表彰奖励后取得的身份权。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是固有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出生或成立的事实而取得的权利,从始至终由民事主体所享有,不得撤销或剥夺,因为民事主体丧失了人格权,就丧失了作人的资格。荣誉权不具有固有权的属性,一是,非生而享有,非有卓著的成绩不能取得;二是,不仅如此,尚须由机关或组织正式授予荣誉,而非仅依自己的行为而取得;三是,不仅可以经一定程序而撤销,某些荣誉还可依法定程序而判决剥夺,荣誉一经撤销或依法剥夺,荣誉权人即丧失荣誉权,不再是荣誉权主体。荣誉权的非固有性,表明它缺少人格权的基本属性,而正与身份的非固有性相合,因而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
第二,荣誉权的基本作用不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之必须,而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人格权的基本作用,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表明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判断的标准,就是民事主体丧失某种具体人格权时,其人格是否受有损害。当民事主体丧失某种权利而人格不受损害的,就不是人格权。荣誉权丧失,人格受不到损害。荣誉权的作用不是维护人格,而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即该荣誉及其利益为该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他人不得享有或侵犯。非法剥夺荣誉权造成荣誉权的损害,损害的是身份利益,即荣誉利益与荣誉权人相分离,使民事主体丧失荣誉及其利益。这证明,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由此也可以看出,荣誉权并不合有人格因素,因而,说荣誉权兼具人格权性质的主张,也是不正确的。
一、人格权纠纷属于什么类型的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等。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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