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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定
2024-11-01 00:48:13 责编:小OO
文档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人民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环境行政诉讼主体都有哪些
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1、《行政诉讼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什么?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条件
侵权主体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事实已查清、基本证据已收集到位;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发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内容是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
2、公告的对象
第一,法律规定的机关。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海洋环境监督部门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授权的省级或者市级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社会组织。一是环保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的规定,环保组织是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二是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3、公告的内容
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为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基本事实;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公告期;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公告单位、日期等。
4、公告的效力
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5、移交案件材料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程序调查的基本证据移交其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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