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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范围是什么?
2024-11-01 00:49:2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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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及、司法行政、、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当代的社会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有限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这种范围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有一些是不予授予的范围,也被明确的划分出来,比如说正在接受审查,但是还没有结案的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属于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一、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胜诉几率大吗
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胜诉几率大。劳动纠纷胜诉率在仲裁阶段是比较均衡的,在一审阶段劳动者胜诉较多,而在二审阶段用人单位胜诉较多。总体而言,仲裁到诉讼的改判率为不到50%,而一审到二审的改判率仅为5%左右。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快捷专业性强。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市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各自向同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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