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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病少女含恨夭亡律师辗转维权医院赔偿27万
2024-11-01 00:50:4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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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0日,年仅19岁的阜南花季少女沈某因患艾滋病不幸去世。让其父母悲痛欲绝之际唯一感到欣慰的是,在法援律师的全力相助下,与14年前因给女儿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医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7月16日,沈某夫妇从法官手中接过了27万元的赔偿抚慰金。2006年6月,16岁的高中女生沈某忽然出现发烧、厌食等病症,开始其家人以为是感冒,后发热次数不断增多,且每次总是难以退烧。沈某父母辗转于阜南、阜阳、深圳、南京等地检查治疗,均没有得到明确的诊断。2007年12月19日,省立医院一位中医专家在为沈某检查治疗时偶然问及沈某是否接受过输血。这时,沈某的父母恍然想起在1995年女儿5岁时,因患乙脑曾入住阜阳市某医院,并接受过两次输血治疗。这位专家遂为沈某抽血,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证实患者沈某的血样HIV为阳性,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沈某身患艾滋病的消息传出后,周围一些不明的人向他们全家投来了异样的目光。在承受着巨大疾病痛苦的同时,沈某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心理压力,苦不堪言。2009年2月12日,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治病一贫如洗的沈某及家人向阜南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原为其输血的阜阳某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阜南律援助中心律师徐付忠在走访沈家时,看到他们一家七口人挤住在低矮的房屋里,对沈某全家的遭遇十分同情,决心依法为其维权。但是,要对10多年前住院仅两周的一次医疗行为进行起诉,其难度可想而知。徐付忠律师认为,首先要对患者沈某与阜阳某医院的医患关系进行确认并固定证据,沈某当初住院的相关证据都已遗失,要想证明相关事实,必须想办法先调取医院的病案。沈某父母以女儿在外地打工被人指称有乙肝病史,需要澄清事实为由,终于调取到原始病案,果然发现病案医嘱中明确记载有两次输血的事实。获得主要证据后,徐律师以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向提出书面建议,恳请批准了沈某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就在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等待判决的过程中,沈某因病情严重,于2009年6月20日去世。沈某的突然离去,给其父母、亲友带来更加沉重的精神打击,其父母与亲友一行10多人到哭诉,并声称要到医院讨要说法。徐律师与主审法官积极沟通,并请求尽快审理判决。在颍州区主审法官的召集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阜阳市某医院赔偿沈某父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7万元。7月16日,当沈某的家人从法官手中接过这笔现金时,流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
一、怎么样才是故意伤害罪
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才属于故意伤害罪:(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某某省某某市中医院就诊。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某某对宋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宋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判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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