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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
2024-11-01 00:55:3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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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方面,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可概括为:仲裁协议自治原则普遍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获得广泛认可;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书面形式的界定明显放松;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得到承认,有义务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我国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与强制执行制度在诸多方面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主要表现在:
1.仲裁协议自治原则渐次确立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仲裁协议自治是指仲裁协议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的效力瑕疵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自上世纪80年代,仲裁协议自治原则开始被纳入我国立法。我国现行《仲裁法》第19条对这一原则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2.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审查逐步放松。《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该条中以其他书面方式”的措辞较为灵活,为从宽解释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对书面形式做出宽泛的解释。[2]
3.我国的法律与实践原则上接受了仲裁管辖原则的基本理念,对有关仲裁协议异议的管辖权受到。《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1998年最高人民《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上的分工。
4.法律确认了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并规定了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现代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普遍承认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并对施加了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权力与职责。我国法律也确认了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并规定了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仲裁法》第1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我国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制度在具体设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概括分析如下: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约定仲裁机构,增加了对仲裁协议审查的难度。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仲裁机构,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之一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规定不仅否定了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而且经常导致当事人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
2.我国虽接受了自裁管辖原则的基本理念,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存在缺漏,应予修正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权,而没有赋予仲裁庭或仲裁员审查权,与真正意义上的自裁管辖原则有明显差距,不符合自裁管辖原则的本意。
(2)我国法律关于和仲裁机构之间对仲裁协议审查权的分工不尽合理。《仲裁法》第20条0362.315采取了异议人单方选择的方法,首先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也有权选择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且,仲裁机构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对仲裁机构的决定没有司法复审权。这种做法既未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也未尊重司法的最终决定权。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一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实体答辩以后、首次开庭以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自反前言,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
一、人格权纠纷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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