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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司保密协议该不该签
2024-11-01 01:09:14 责编:小OO
文档

员工在入职时,用人单位为保证的单位利益以及用工的稳定性,会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性质通常与工作性质相关。因此,在有可能接触公司秘密的岗位,签订保密协议是必要的。保密协议根据具体的情形,可以选择口头协议,也可以选择书面形式,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是有据可查的。
一、员工要签保密协议的有哪些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保密协议没有保密费违反保密协议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仅在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条款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对于没有约定竞业的保密协议则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三、哪些员工需要签竞业禁止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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