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的提出主体即人民,具体来说,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同级人民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一、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是多久?
(一)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各级对同级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二)再审抗诉,即原审之上级人民或者最高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各级对同级人民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三)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只要人民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二、再审的启动程序
1、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原审人民对本院、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最高人民对各级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最高人民对各级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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