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仅需在完成出资义务后,根据其出资额或所持股本向公司担责,公司自身承担所有的债务风险。
然而,如股东被发现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亦或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合等行为,他们便需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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