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的申请及审核过程后,必须对申请离婚者设有30天的冷静期,经此方可发放离婚证书,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期间内,需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解决等事宜达成共识。
随后,双方应共同前往其中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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