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定为违章建筑,则在拆迁过程中无偿拆除,然而临时建筑若未超有效期,应予以补偿。
虽无偿拆除违章建筑,但并不等同于拆迁方无需支付违章者相应转移及临时安置费用,例如搬迁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进行房屋拆迁和补偿时,需明晰违章建筑与房产内土地使用权之差异。
依据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大致可分为两类别:
一为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之建筑,二为未获土地使用权之建筑。
如违章建筑持有效土地使用权,即使拆迁前未给予其拆违补偿,亦须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对业主财产所有权的影响。
若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则拆迁方可不对业主补偿;
反之,若用地通过出让方式所得,业主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尚有出让期未满,拆迁方需对违章建筑导致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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