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送养人的具体要求。收养人需提交包括收养申请书、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及抚养能力证明,以及无生育能力证明。此外,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还需签订计划生育保证协议书。送养人则需提供送养申请书、常住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相关证明)、特殊困难证明,以及计划生育保证协议书。若为单身送养人,还需提供配偶或前配偶的相关证明。被送养人则需提供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年满十周岁的被送养人需提供本人意愿书。若被送养人为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材料要求详尽,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收养申请书需明确收养目的、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承诺,以及其它相关情况说明。送养申请书则需说明送养原因和理由,送养人应提供常住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并需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送养人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被送养人需提供出生证明、户口簿,若为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残疾证明。此外,收养双方还需提供近期免冠照片、《收养协议书》以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华侨、居民、澳门居民、居民,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国有权机构或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委托公证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认证或翻译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在有效期内提交,确保收养程序的顺利进行。
收养过程中,所有材料需准确无误,以确保收养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收养人、送养人及被送养人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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