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继承权利者包含遗嘱继承人、遗赠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从开始之时,依法定继承;
若存在遗嘱,按遗嘱或遗赠处理;
如有遗赠抚养协议,依协议执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指出,遗产继承顺序如下:
(1)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及父母;
(2)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
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指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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