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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中介管理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涵盖中介渠道与业务信息化管理、佣金支付管理、实名销售制度、佣金支付制度、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实地调查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多个方面。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要求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中介渠道及业务,实现中介渠道管理、联网出单管理、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及查询汇总管理四项基本功能。
佣金支付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外利益,禁止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需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中介业务实行实名销售制度,确保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信息与系统记录、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佣金支付制度要求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转账支付对象需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一致,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规定,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佣金结算需采取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实地调查制度要求,非金融机构、车商及其他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申报需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和营业场所照片至保监局。
保险公司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中介业务管理的透明与合规。保险公司应制定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需明确规定,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归属渠道,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审核,稽核审计部门应将中介业务作为重点审计稽核对象,发现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履行职责也需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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