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况,保险公司如果学生购买了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赔偿,但这并不能免除学校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指出,学校未能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因而应当承担责任。例如,学生间的推挤碰撞,学校应预见并预防,但因疏忽未预见,应承担责任。
对于挤推行为,如果学校提供的教育设施不足以吸引和引导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且推挤行为并非出于恶意,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若要认定推挤学生有责任,举证责任在于学校,而非受害学生。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相关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此处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儿童,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这意味着,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和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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