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在工贸行业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液迅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悔埋衫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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