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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
2024-11-30 10:32:17 责编:小OO
文档

1. 可得利益损失定义: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在合同适当履行后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
2. 可得利益的性质:合同履行后方可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未来利益,且需通过合同的如期履行来获取。
3. 可得利益的特点:
- 未来性:利益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需要通过合同履行才能实现。
- 期待性:当事人合理预见的,希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利益。
- 现实性:具备实现条件,只要合同履行,利益即可获得。
4. 直接损失的定义:因违约导致的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或灭失,以及必须支付的费用。
5. 直接损失的包括内容:
- 订约费用支出得不到补偿。
- 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
- 标的物交付瑕疵导致的全部损失。
- 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
6. 赔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帮助,如有进一步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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