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何时退还?
在我国,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需缴纳诉讼费,通常由原告预缴,而被告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承担此费用。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共同诉讼中,若当事人败诉,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费用负担。如需退还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诉讼费的管理监督
诉讼费用的收取与退还应公示,收取诉讼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凭证至指定银行交费。依法应退费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另行制定。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可当场收取诉讼费,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票据;如未出具财政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案件审结后,应将诉讼费用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费用通知当事人,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写明。需退费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诉讼费的缴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特定情况下除外。当事人申请执行、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破产、海事强制令等,均应交纳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的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由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提供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不收取费用。法律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缴,需退费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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