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特指长期用残酷手段殴打、禁锢、饥寒交迫、剥夺自由、侮辱人格以及拒绝治疗或强制过度劳役等方式,侵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他们的平等权利,且达到严重程度的犯罪。
(一)犯罪客体。
虐待罪主要侵犯的是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益,尤其侧重于家庭成员间的公平待遇。
行为人的恶劣行径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益,同时也破坏了他们的精神尊严。
因此,本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的复合型权益。
(二)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因血缘关系产生的亲人、因收养关系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具体包括:
1.对受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2.行为具有持续性和频繁性;
3.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四)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
(五)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故意对受害人实施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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