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者可被监视居住:
1.患有重症无法自理者;
2.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
3.无其他抚养人且无法自理者;
4.因案情或办案需要宜用监视居住措施者;
5.羁押期已满而案未审结需监视居住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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