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另行提起诉讼。离婚后,如果一方希望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或是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主动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均需通过解决。这种变更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协议,而是因原离婚案件中未曾出现的新情况而产生,因此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在处理抚养权变更的纠纷时,通常会尝试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抚养权归属: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因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或该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或共同生活对孩子健康不利,或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或存在其他合理的变更理由,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羁押或出国长期无法直接抚养等。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金额和期限需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判决。若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待不利因素消除后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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