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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原始凭证按时间顺序写法律依据
2024-08-30 04:00:13 责编:小OO
文档

自制原始凭证按时间顺序写在法律依据如下: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合理的附件。凡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文件及合同协议等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粘单的具体要求由财政部规定。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计量单位、金额三个要素);填制单位或人员;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在对外交往中接受外来原始凭证的情况下)。
自制原始凭证按时间顺序写在相关的工作记录上,例如:发生在某月某日的销售业务,其自制原始凭证应依次写在“销售日报表”上,并由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对于多个不同期间发生的销售业务可集中填写在一张“销售日报表”上,但应在摘要栏注明所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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