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四种类型,是中国现行的一级行政区,中国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23个省分别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中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包括四种类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自治区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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