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根据华律网显示。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级别管辖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受诉无管辖权的,原则上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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