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根据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旨在促进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进行。
2. 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年度预算由科技部与财政部根据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需求和财力状况确定。
3. 专项资金的安排需遵循国家科技发展和重点领域要求,坚持支持重点、科学评审、择优确定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组织科研院所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基础数据类、基础标准类、种质资源类以及其他相关的科技基础性工作。
5. 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为30至500万元,控制支持额度大的项目数量。
6. 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7. 科技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科技需求,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8. 项目申报需符合规定,经科学论证,每年申报一次,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申报书。
9. 科技部组织专家审查项目,提出意见,综合平衡后与财政部审定支持项目和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10.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报批。
11. 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使用权归项目承担单位。
12. 项目成果属国家所有,完成后需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向社会公布。
13. 项目承担单位需制定实施计划,严格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14. 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向科技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15. 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采取收回资金等措施。
16. 若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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