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者为了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不希望所有劳动争议都通过诉讼解决。相反,他们希望劳动争议主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即使仲裁委员会无法解决问题,它也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2、由于某些劳动争议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处理能够在仲裁阶段发挥其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之后,再介入审理,这有助于更及时、更准确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3、面临的民事纠纷案件繁多,审理周期往往较长。相较之下,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案期限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在仲裁阶段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这样不仅提高了处理效率,还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争议长时间悬而未决。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