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若还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审批。据此,两年未作出审理判决显然是不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一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应尽快落实执行,拖延过久必然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其法律效力如下:若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有权上诉;若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则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其判决、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此外,上级人民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也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其判决、裁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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