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与争议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控,则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若用人单位不履行此义务,将面临不利后果。此外,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指出,劳动者若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控的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时,同样要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中,需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通常只需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法律客观:《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若经查证属实,仲裁庭应将其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若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控的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用人单位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条进一步阐释,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控,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不提供则面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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