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当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或否认,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反证。
再者,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已从“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得到放宽。今后,如果当事人经许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只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省劳动人士还介绍,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然而,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则除外。
最后,开庭审理后,如果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该当事人应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此时不受通常举证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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