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术语和定义在标准中
在标准制定中,概念通过定义得到描述,并赋予特定的名称,即术语。例如,“菱形”的定义是指没有直角的等边四边形,这个四边形就是“菱形”。术语和概念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异义”,“多义”或“同义”的情况(例如,“质量”一词可以指物质的含量,也可以指产品或工作的品质)。一个概念具有多个特征(如功能特征、行为特征等),但对于术语工作,最重要的是找出该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的特征,以便区分相关概念。在定义中描述事物时,必须给出区别特征。
2. 概念的分类
根据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可以将概念分为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上位概念也被称为大概念,而下位概念则被称为小概念。在同一层次上的概念称为并列概念。
3. 标准的本质
标准的本质是一种“统一规定”,它是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以确保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则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然而,如果推荐性标准经过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确承诺,各方都必须执行,以确保统一。
4. 标准制定的对象
标准制定的对象是具有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这里所说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特性。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在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成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并能扩大“标准”的重复利用范围。
5. 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
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意味着标准不仅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体现,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在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的基础上规范化形成的。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6. 制定标准的过程
制定标准的过程需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制定标准时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确保“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例如,制定产品标准时不仅要有生产部门的参与,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的参与共同讨论研究,确保“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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