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即票据权利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主要规定如下:
首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为两年。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与本票,自出票日起同样为两年。
其次,对于支票的出票人,持票人的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再次,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即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向其前手要求付款的权利,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最后,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即在清偿票据债务或提起诉讼后,对前手追偿的权利,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票据权利及时行使,维护票据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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