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由企业部分及员工个人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照本公司当月职工工资总额设定。
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标准进行核算。
若员工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则按该比例计算;
反之,若超过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同样以此为基准。
员工个人缴费基数则参照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资。
对于新设立或新增员工的用人单位,以首月工资作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
若员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则按此比例计算;
反之,若超过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同样以此为基准。
对于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若雇主或雇员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80%,则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80%计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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