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可依法撤销。
所谓“胁迫”,即一方以威胁或伤害另一方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为手段,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向申请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身。
申请人应在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且此一年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任何制度。
对于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必须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此外,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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