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法定解散要件包括:
1、企业亏损严重,无以为继;
2、遭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损失重大;
3、企业经营目标未达,且无发展潜力;
4、已显现合同与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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