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基于三种情况:
首先,受移送若认为其无权审理相关案件,可上报上一级请求指定管辖;
其次,对相关案件有权管辖却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也可由上级指定管辖,此类原因可能涉及法律或实际因素(例如审判人员全体回避);
最后,若多个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争议且无法自行解决,则需向其共同上级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管辖。
具体而言,若双方均为同一地区、城市的基层,应由该地区、城市的中级迅速指定管辖;
若为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的两所,应由该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迅速指定管辖;
而当双方分别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划时,高级若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最高人民迅速指定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指定管辖申请都必须按照层级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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