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之瑕疵乃因发起者或他人在设立过程中,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对于实体与程序条件的要求,从而引发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此类瑕疵可分为两大类。
首先,主观瑕疵,即发起者或股东在设立行为中个人存在的问题,如表达意愿不实、明知行为会损害债权益却仍为之等。
其次,客观瑕疵,即设立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如设立目的违法、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发起者或股东人数不足或超额、章程记载事项缺失或违法、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合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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