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房产贷款问题,若当事人有所约定,则依据约定协议执行;
反之,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购买并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位当事人名下,均应视为共同财产,余下仍未偿还之按揭贷款亦属共同债务。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且以一方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由一方负责,此种情形下,房产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此外,无论房产登记于何人名下,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皆可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期间,可暂时停止还贷,但需注意,延长贷款期限仅有一次机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若无法按原还款计划按时还贷,可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关于离婚房贷是否可变更还款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选择协议离婚,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所有权和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
若选择诉讼离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然而,银行通常不愿意变更已签订的贷款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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