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选用方式包括:
1.司法指派。
在破产程序中,司法机构有权指派破产管理人员,债权会通常无权干涉;
如有争议,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异议。
2.债权人选举。
3.机关委任。
然而,此举可能引发权限不清等问题,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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