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系指未实际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沟通、见面、相处以及短期共处的权益。
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双方向此项权益达成协议并对此做出细致的规定,预先商议出具体的探望形式以及时间。
在此过程中,享有间接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得到直接抚养方的配合。
若直接抚养方未能尽到协助探望之义,或以种种方式阻挠另一方实施探望权,则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拒绝执行相关探望子女裁决或命令的行为,人民有权对具协助义务的个人及组织施以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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