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偿债能力却拒绝还款者,债权方可用下列方法追讨债务:
首先,协商解决。
如借款期限已过,可与对方商议分期还款等事宜。
其次,诉讼途径。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有权携相关证件及借款凭证至提起诉讼。
若裁定需归还借款但对方逾期未付,债权方可于期满日两周年内向原裁判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支付令策略。
债权人亦可选择直接向申请支付令以追回欠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22,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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