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时陪嫁财物并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这些财务通常由女方家庭在婚礼前赠与,故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因婚姻关系改变而变更所有权性质。
然而若女方家庭在婚礼后才赠予女方陪嫁财物,除非赠与人明确声明仅赠与女方,否则这些财物可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在离婚时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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