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需向具管辖权之仲裁委员会提请针对薪资纠纷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长约一年。
该期自劳动者知晓或应知自身权益受损之日算起。
若劳雇关系中涉及拖欠报酬问题而产生争执,劳动者申请仲裁可不受此期限约束;
然而,劳雇关系终止后,仲裁申请应在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依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相应副本。
仲裁申请书需注明以下事项:
(1)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3)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住址。
如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采用口头方式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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