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并资产不足以覆盖所有负债或明显失去偿债能力时可申请宣告破产。
“无法清偿”特指债务方由于财力枯竭或资产难以变现等缘故,以致于无法履行到期应还债务,又称为负担不起或折现不能。
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仍会判定其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1)资金极度短缺或财产无法变现,导致无法偿还债务;
(2)法定代表人失踪且无人管理财产,同样无法偿还债务;
(3)经过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偿还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为盈困难,无法偿还债务;
(5)其他导致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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