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可区分财产与非财产两种类型,前者按诉讼标的金额收取费用。
2)财产类案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1.未超出人民币10,000元部分,每件手续费为50元;
2.超出此范围并在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5%的比例计算;
3.超出人民币10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计算;
4.超出人民币2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算;
5.超出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计算;
6.超出人民币1,000,000元至2,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0.9%的比例计算;
7.超出人民币2,000,000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0.8%的比例计算;
8.超出人民币5,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0.7%的比例计算;
9.超出人民币10,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按照0.6%的比例计算;
10.超出人民币2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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