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荒者并非天然享有对开荒土地的使用权,更不可能是永久性的。
他们需与所有权人(例如村民小组集体或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来确认此项权益。
2. 若对该使用权存在争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处理,若涉及收回使用权,则应有相应的适时补偿给开荒者。
3. 可以选择向南方提起诉讼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4. 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可在限定期限内(三十日)上诉至南方。
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可擅自变更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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