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起点及基准刑:
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占有公司财物,涉案金额达“数额较大”的起始点——人民币一万元,可在三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的涉案金额,即可增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为标准,设定基准刑。
2、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
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占有公司财物,涉案金额达“数额巨大”的起始点——人民币十万元,可在五至六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人民币一万元的涉案金额,即可增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为标准,设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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