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请求,以下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条目化改写:
1. 医疗费
-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满后,若工伤职工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内,若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 评定伤残后,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和相关标准计算。
4. 交通费
- 工伤职工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交通费用。
- 凭正式票据计算,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根据住院天数和当地标准计算,一般为每天50元。
6.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计算。
7. 伤残补助金
- 根据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27至21个月计算。
8. 辅助器具费
- 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改写保持了原文的条理性,并确保了语义的准确性和时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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