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买卖,需所有共有人达成共识;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若此房产分割后价值无显著减损,应作分割处理。
共有人如已事先商定不得分割其共有之不动产物或动产以维护共有关系者,应严格遵守该约定,除非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否则不可要求分割;
若未作出相关约定或有模糊描述,则各份额共有人可任意申请分割,共同共有人仅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方可申请分割。
若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产生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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