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协议离婚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提交申请并准备必要文件如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签署《离婚协议》,随后于指定场合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进行初步审核,经办人员确认条件合格后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紧接着进入离婚冷静期,若任何一方在该期限内撤回申请则无需进行下一环节。
冷静期满后,双方需再次提交相关证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起草离婚协议时,需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明确双方身份及基本情况;
2.表达自愿离婚意愿;
3.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安排、共同财产确认及分割方案以及共同债务偿还方式等事项;
4.确保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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