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债权者,其参与破产程序的各项程序权益,如出席债权人会议权、投票权、异议权及领受财产分配权等均失效。
已经分配之财产,不能再予追回补偿;
即使在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之前所做之分配亦不予补足。
同时,该债权人须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与确认所需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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