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需区别于遗产分配,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优先保障被抚养益。
2、剩余部分的分配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亲近程度、共同生活紧密性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并非等额分配。
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应尊重其意愿。
3、感情联系作为抽象概念难以量化,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合理运用。
父母配偶同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同等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均等。
对于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未尽扶养义务者,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下载本文